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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9-04-17 | 點閱數: 53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746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簡歷表。2、徵才訊息。3、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Attach000.odt Attach001.pdf Attach002.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15日臺教文(六)字第1080054143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6、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四)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108年5月17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聯絡人郭老師電子信箱(jillkuo@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