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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1100831)

人事專區 / 2021-08-24 / 點閱數: 856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發布生效。
2.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6項規定:「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3.有關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委員選舉或票選方式等疑義,前經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決議在案,本次併入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4.本校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前經以前年度教導處訂定,部分文字配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且考量平時考核對教師權益影響甚大,擬併入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一併由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