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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捐資興學作業要點

總務專區 / 2016-05-02 / 點閱數: 1254

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捐資興學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善用社會回饋資源,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資源協助充實學校設備、發展學校特色,以發展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捐資興學,係指各校基於公益及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之需要,接受來自私人或機關團體捐贈之財物,應用於充實學校設備及辦理各項活動。

 

三、各校運用社會回饋資源時,應成立「捐資興學管理小組」並訂定管理辦法,配合校務發展計畫並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慎規劃運用受贈資源並監督受贈資源之運用,以符公開化、透明化、合法化之原則。

 

四、各校辦理捐資興學業務,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當年度獲捐贈之資源運用項目應避免與本府同年度核定補助經費項目雷同或重覆,以免造成教育資源之浪費,但同一項目經費不敷使用時不在此限。

(二)接受現金捐贈時,應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未指定用途者,應用於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學環境及學校綠化美化、辦理學校活動及設置獎助學金等,並應遵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三)接受實物捐贈,應由各校自行訪價後列入財產管理。

(四)接受捐資時應開立收據。如以實物捐贈者,應載明受贈財物項目及數量;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贈者,應按當地捐助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五)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各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明細及用途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刊登;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六)辦理情形及收支明細應留校保存,以備審計單位查核。

 

五、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納入預算辦理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程序。

 

六、各校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贈者,同一捐資者之捐贈金額或物品價值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各校自行製頒感謝狀;捐贈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各校填具獎勵名冊(附表一),報本府核定。

(一)同一捐資者或機關團體於同一學年度捐資合計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者,由本府製作感謝狀,並由學校頒贈。

(二)同一捐資者或機關團體於同一學年度捐資合計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製作匾額或獎盃(座),並由縣長於校長會議或其他重大集會場合公開頒贈。

 

 

 

附表一:捐資興學獎勵名冊

(填報受捐贈期間:自前一學年度71起至當年度630止)

捐贈者

性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捐贈金額

捐贈項目及用途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