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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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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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703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有意介聘至該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轉任規定,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4月9日桃教小字第1080029348號函辦理。 |
二、 | 經108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該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
(一) | 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
(二) | 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經該局同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