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86684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高中校長遴選辦法。3、校長遴選自治條例。4、105學年度校長出缺名單。5、現職或曾任校長遴選申請表。6、候用校長遴選申請表。(本文附件超過電子交換允許大小,請至網站:http://att.hl.gov.tw/下載) |
主旨: | 檢送本縣105學年度縣立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預計或可能出缺學校名單及校長遴選申請表等,請轉知符合資格之人員依說明段填具相關表件逕送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
二、 | 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105)年5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20份及相關證明資料1份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
三、 | 申請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1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1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請自行承擔結果。 |
四、 | 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
五、 | 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本府教育處課程科、本府教育處教網中心、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