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06745號函辦理。 |
| 二、 |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對於愛滋篩檢之頻率,具體建議如下,請更新並「視情況」納入相關衛教宣導或教育訓練內容: |
| (一) | 有性行為者,建議至少進行1次篩檢。 |
| (二) | 有無套性行為者,建議每年至少進行1次篩檢。 |
| (三) | 若有感染風險行為(如與人共用針具、多重性伴侶、合併使用成癮性藥物、患有其他性傳染病等),則建議每3至6個月篩檢1次。 |
| 四、 | 併附來函及「107-108年度在家愛滋自我篩檢計畫」試劑提供單位名單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