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07-108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暨逐召四款作業,請符合緩(逐)召申請之本校人員依限向人事提出申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資料。
緩召3款
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初聘者)30日內提出申請(8月1日至8月31日止),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凡新發生未依時限於30日內申辦者即辦理初次申請,於 107年4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有效期限自翌年1月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止。 校長逐召申請由人事辦理,並請校長主動提供檢附證件,由本校人事函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統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