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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8-05-28 | 點閱數: 451

為辦理107-108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暨逐召四款作業,請符合緩(逐)召申請之本校人員依限向人事提出申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資料。

緩召3

新發生原因(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初聘者、借調後回任原職)於事實發生30日內提出申請(自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初次及延長時效申請時間於每年41日起至1031日止,請當事人主動向人事申請,逾期未主動申請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逐召4

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初聘者)30日內提出申請(81日至831日止),如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應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有效期限自縣市後備指揮官核定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31日止

凡新發生未依時限於30日內申辦者即辦理初次申請,於 10741日至1071031日止提出申請;有效期限自翌年11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1231日止。 校長逐召申請由人事辦理,並請校長主動提供檢附證件,由本校人事函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統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