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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8-04-19 | 點閱數: 47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07312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作業原則。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7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等業務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965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師資職前培育相關業務,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擬於107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商借資格
1、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3、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4、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三) 工作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四) 工作內容:師資職前培育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至該部工作之教師於107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kiyouiku@mail.moe.edu.tw,電話02-7736-6224,由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