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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訓導組 | 2017-11-28 | 點閱數: 52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23505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 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 請貴校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加強對所屬教師及其他亦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學校行政人員…等)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提升所有教育人員之輔導管教專業知能,採取符合教育目的及合法有效之輔導管教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學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