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24項辦理。 |
| 二、 | 申請事項(旨案僅限以下認證考試者): |
| (一) | 教育部 114 學年度台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114.8.3及115.3.8) |
| (二) | 客家委員會 114 學年度台灣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14.10.18及115.3.14) |
| (三) | 國立成功大學 2025 年春季及秋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應考者。 (114.06.14及114.11.29) |
| (四) | 原委會114年度第2次及115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
| (五) | 請學校承辦人依114學年度認證合格人員(按照語言別附件)填妥獎勵申請表及獎勵申請清冊(附件 1-2)核章,並同申請人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章)申請表逕向本府申請。 |
| (六) | 亦請Mail附件2(WORD檔)到承辦人信箱以利彙整敘獎事宜另處務公告( 127822 )有WORD檔可編寫。 |
| (七) | 於115年 6月 24 日(三)前將紙本文件送至本府承辦人,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請承辦人查明是否申請過,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及教學支援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