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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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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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50068327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農業部函、農業部令、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 (376550000A_115006832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068327_ATTACH2.pdf、376550000A_1150068327_ATTACH3.pdf、376550000A_1150068327_ATTACH4.pdf) |
| 主旨: | 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並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33788號函及農業部115年4月1日農輔字第11500224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
| 二、 | 上開函文內容摘要如下 |
| (一) | 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
| (二) |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
| (三) | 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及「自選(專業領域課程)」,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新興議題、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2個領域,各3類別,後者為農業、飲食及營養2個領域,各6類別。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高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