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辦理。 |
二、 | 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 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府亦於113年6月7日府教學字第1130108134A 號令廢止「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生效。貴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併請貴校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
三、 | 請貴校依本辦法第62條第1 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
四、 | 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及擴大宣導,國教署已於學生事 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 /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 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 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貴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