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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4-06-21 | 點閱數: 16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佳玲
電話:03-8462860#227
傳真:03-8462775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177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附件請洽人事)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該署113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292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該署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13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該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聯絡電話:(02)7736-7488。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