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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以安 - 訓導組 | 2024-04-26 | 點閱數: 33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702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配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訂現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學校得參酌教育部提供之範本,完成各校防治規定之制定。
三、 學校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應確實依規定完成社政及校安通報,並依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教育部函示,學校辦理通報之權責人員宜整合為校安通報人員統一為之,惟尊重各校行政分工運作,針對屢有涉及漏報之學校,得參酌改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