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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以安 - 訓導組 | 2024-03-12 | 點閱數: 111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7 條及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
二、 為提升本縣戶外教育質量,實踐學生走出課室,在真實情境中學習。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縣各級國中小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課程時應優先排定「113年花蓮縣大型活動時程表」及「花蓮縣戶外教育場域設施資源盤點清冊」表列活動及場域,並結合課程領域及議題辦理,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相關活動請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使得辦理。
三、 各校應將辦理戶外教育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影片及課程簡述上傳各校粉絲專頁,並標註本縣@花蓮縣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粉絲專頁,粉絲專頁再將貼文轉發至本縣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73284323894&mibextid=ZbWKw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