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8462860#275 電子信箱:te3921@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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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1300115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 函、實施要點、推薦表、推薦名冊 (1130011570_ATTACH1.pdf 1130011570_ATTACH2.pdf 1130011570_ATTACH3.odt 1130011570_ATTACH4.ods) |
主旨: | 檢送「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份,請貴校踴躍 推薦,並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式6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3年1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056號函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請依本要點第2點表揚對象及第3點推薦基準規定,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府廢止其推薦。 |
三、 | 依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向所屬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並依本要點規定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
四、 | 請各學校(單位)依第4點第1款第4目規定提出推薦,並於辦理初審評選時,併將其所推薦人員納入遴選推薦考量。 |
五、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之問題,請各受薦人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
(二) |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三) |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 _2張(橫式、各1張)之電子,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為3MB至8MB,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
六、 | 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 薦名冊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大漢學校財團法人大漢技術學院、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各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