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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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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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1300093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行政院函 (1130009372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同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及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及重申規定,其中膳雜費標準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3年1月10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31500027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近年物價上漲等情形,有關旨揭改進原則膳雜費報支標準自即日調整為不分官等每人每日1,000元為上限,所需經費請各適用機關(構)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另行政院103年12月2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3150001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