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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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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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2022404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重申請貴校應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志工之管理,並依相關 法令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 環境,維護學生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45108號函及校 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請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規定,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三、 | 除前揭專任運動教練法規外,不論其為學校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或為其他方式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依所涉事由之查處,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學校均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進行校安通報、調查及處理(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並依其調查結果及決議,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
(二) | 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查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運動教練為準用對象,爰應依學校所定相關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調查處理,並依其查處情形及結果,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辦理後續懲處、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 |
四、 | 為確保學校對於校園內其他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善盡管理之責,凡學校或學生家長會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學生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運動教練,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由學校與該等人員訂定契約或約定書,載明其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等事項,俾加強管理辦理。 |
五、 | 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另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請備文通報本部予以撤銷證書。 |
六、 | 另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學校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 動注意事項」規定,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學校訂定之規章並亦應確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