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8227171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1612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教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三、 | 復查旨揭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略以,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
四、 | 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
(一) | 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
(二) |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
(三) |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