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11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627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如下: |
(一) |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並以111學年度發生補助事實之項目為限,不得跨112學年度申請。 |
(二) | 申請期程與文件:至112年7月14日(星期五)17:30前將「核章後申請彙整表」連同「申請教師閩客語中高級以上認證合格證書影本」逕送承辦人。 |
(三) | 核結期程:於112年11月30日前。 |
三、 | 為提高貴校教師參與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意願及取得閩南語文/客語文師資之目的,本計畫補助項目三「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中補助條件第2點規定:「...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修習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前揭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係於修習課業期間需投入額外時間,以因應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之課程準備與資料研讀,爰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