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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7-04-25 | 點閱數: 77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應懿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 分機228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07505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臺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4月2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60415856號函辦理。
二、 臺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資訊,請參閱「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三、 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中及國小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四、 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該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