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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浩偉 - 教導處 | 2023-02-14 | 點閱數: 15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施展
電話:03-8462860#238
電子信箱:te8659@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279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國教署函 (376550000A_1120027954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1643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2月2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1410號函釋略以,「......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自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先予敘明。
三、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29日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說明三,「本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復予敘明。
四、 綜上,有關相關類案請學校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益。
五、 檢附國教署函文影本1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