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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以安 - 訓導組 | 2023-01-09 | 點閱數: 174
 

一、查110年12月1日高雄鳳翔國中梁姓教師於馬路上執行導護工作,突遭車輛撞擊、重創腦部,日前(111年12月22日)已確定終生失能、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略以:「…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及相關規定:「申請公傷假已屆滿2年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限。」。
  三、再查教育部92年10月15日新聞稿,略以:「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四、另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且「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有名無實,原基層老師誤以為站路口導護有保障,梁師事件後發現竟無任何保障。
  五、末查梁師因終生失能,依上開規定,恐於三年後面臨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處分,現政府無法既保障教師,請貴府依本會旨揭建議逐步讓教師回歸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