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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2-12-01 | 點閱數: 22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徐文章
電話:8462860#315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11023755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書111125書函、臺銀國內營運部111121函 (1110237556_ATTACH1.pdf 1110237556_ATTACH2.pdf)

 

主旨: 為避免臺灣銀行每年1月1日辦理優惠存款續存作業,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14665號書函辦理。
二、 按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是以,如有上述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無法由臺銀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
三、 為避免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不符自動續存者資格者臺灣銀行逕自續存,造成學校需向存戶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困擾,爰請各校向具舊制退休撫卹給與有優惠存款之退休教職員,宣導避免違反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情形,造成優惠存款溢領之情事。另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確認所屬退休教職員,若查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情事之教職員,則應提醒當事人,並於每年12月15日(優惠存款續存前)及次年1月15日(續存後第1次付息前)前函知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
四、 隨函檢附教育部及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函文影本各1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