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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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1020594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1110205946_ATTACH1.pdf) |
主旨: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法務部111年6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3040號函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4項規定辦理。(相關文號:行政院111年10月13日院臺法字第1110095185B號函) |
二、 | 檢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1份。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