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100950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A11030000F_11105002340BID_ATTCH、A11030000F_11105002340BID_ATTCH (1110095031_ATTACH1.pdf 1110095031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申報義務人。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11年5月9日法廉字第11105002340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另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