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03-8462860 分機229 傳真:03-8462776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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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855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各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規定再聘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事宜,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
三、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考量學校教學現場需求,本縣代理(課)教師依前開規定符合再聘之資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第三次再聘之,以穩定學校師資,減少各校甄選活動相關人員之染疫風險。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