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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浩偉 - 研習資訊 | 2022-01-22 | 點閱數: 28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薛曉芸
電話:03-8462860#359
電子信箱:small8026@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0180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公告 (376550000A_1110018042_ATTACH1.pdf)

 

主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者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一) 第1項: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 第3項: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三、 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四、 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五、 檢送本次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機構及單位。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體育會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