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美恩 電話:(03)8462860分機350 電子信箱:liu@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008649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加強圖卡 (376550000A_1110008649_ATTACH1.pdf) |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間新變異株Omicron威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9日至本年1月24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2級,並請落實相關防疫措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1月9日記者會說明暨新聞稿及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綜(五)字第1112100051號函辦理。 |
二、 | 疫情警戒標準第2級期間,指揮中心調整或維持相關措施及規定如下: |
(一) | 戴口罩規定加嚴,除下列少數例外情形,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
1、 | 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戴口罩。 |
2、 |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
(1) |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
(2) | 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
(3) |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
(4) |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
(5) |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二) | 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淸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
(三) | 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不開放試吃。 |
(四) | 餐飮場所:落實實聯制、量體溫、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 |
三、 | 指揮中心將視國內外疫情及實際執行狀況,適時機動調整防疫措施,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請教職員工生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規範,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 |
四、 | 檢附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加強圖卡1份,請加強宣導,並落實防疫規定。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肌肉運動工作室、健康陽光休閒館、城中運動工作室、夏姿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花蓮國聯店、偉民健身工作室、部落体能有限公司、優勝者運動工作室、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花中館、亞捷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快可塑企業社、就是愛運動工作室、迷你菌工作室、震撼健身館、英雄光臨企業社、俊維運動休閒、奔跑山豬運動事業有限公司、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體育會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