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19
  • slider image 620
  • slider image 621
  • slider image 622
:::
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1-12-02 | 點閱數: 36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1002445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年法務部財產網路申報提供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下載財產資料操作說明 (1100244515_ATTACH1.pdf 1100244515_ATTACH2.pdf)

 

主旨: 110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授權查調之財產資料自12月5日起開放下載,請轉知申報義務人依限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0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按鈕,就「110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以11月1日為申報基準日進行申報,不可更動申報基準日),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定期申報作業(詳參附件2)。
三、 因受查詢機關(構)隨時會有增減,而致該等機關(構)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詳參附件1);故採用授權查調資料辦理申報之申報義務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始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四、 未授權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之申報人,仍應彙整需申報之財產資料,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核實申報,以免因逾期或申報不符而遭受裁罰。
五、 如已於本(110)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11)年起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10)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12月31日前修改後「上傳」即可,明年辦理110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做修改,併此敘明。
六、 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目標,提升作業效率,請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系統下載網址: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
七、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申報宣導教材等資料,可至 法務部廉政署網頁(http://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或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區下載運用。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