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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21-08-27 | 點閱數: 39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03-8462860#223
傳真:03-8462776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688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 (1100168881_ATTACH1.pdf 1100168881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成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或未滿14日者,應提供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等措施,其後續衍生快篩陽性教職員配合PCR檢測等候期間假別、代課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支付等問題因應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081號函辦理。
二、 查本府110年8月19日府教體字第1100166170號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請各校落實執行各項防疫措施。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或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PCR檢驗為原則。
三、 基上,學校工作人員進行快篩結果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學校應逐次留存紀錄。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並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理,後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 查本府110年8月19日府教體字第1100166667號函,為協助學校落實執行前項管理指引規定,教育部補助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購置防疫物資及用品費用,其中亦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之快篩試劑費用,渠等人員不用自行負擔。
五、 檢附衛生福利部「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一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本府社會處、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教育網路中心、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