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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主計 | 2016-11-04 | 點閱數: 83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江秀美
傳真:03-8236812
電話:03-8220973
電子信箱:chiang@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主帳字第105013889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修正對照表。2、修正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3、表1申請撥款資料105.6修。4、表2教育基金經費結報表105.6修。5、表3憑證檢核表105.6修。6、表4學校採購案核銷應附資料檢核表105.6修。

 

主旨: 修訂「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提昇行政效能,本次修正內容有:
(一) 適用範圍刪除未納入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家庭教育中心及體育場。
(二) 「適用範圍」修正不適用簡化方案之採購金額提升至100萬元。配合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刪除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修正,修正本方案第五點第(三)項有關「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憑證送審作業規定。
(三) 附表3配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四) 其他為切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通知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並於105年7月25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2260號函復無意見。
三、 檢附修訂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及相關表件各1份。相關表件並公告於本府主計處網頁表格下載區。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副本: 本府教育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刊登縣公報)、本府主計處帳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