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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月英 - 總務處 | 2021-01-15 | 點閱數: 48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賀強
電話:03-8462860#310
傳真:03-8462782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使「經濟弱勢家庭」及「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影響」之學生安心就學,有關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補助措施,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0388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

       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及依據「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

       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含學生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力負擔代收

      代辦費情形)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二)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本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國教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貴校確依上開第1級防護流程辦理及

       確實審核,以維護弱勢學生就學所需。
五、承上,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輔導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

      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本府。
六、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

     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三)本案補助標準視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由國教署另依109年1月22日修正

      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規定及縣市財力等級

     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