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
班 級 數 |
學校行政組織 |
每週授課節數 |
||||
主任 |
組長 |
主任 |
組長 |
導師 |
專任 |
|
十二班以下 |
2 |
2 |
6 |
12 |
16 |
20 |
十三班至十八班 |
3 |
6 |
6 |
12 |
16 |
20 |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
3 |
7 |
4 |
12 |
16 |
20 |
二十五班至三十班 |
4 |
10 |
4 |
10 |
16 |
20 |
三十一班至三十六班 |
4 |
10 |
2 |
8 |
16 |
20 |
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
4 |
12 |
2 |
8 |
16 |
20 |
四十九班以上 |
4 |
12 |
0 |
6 |
16 |
20 |
備註:
一、行政組織班級數包含特教班,惟巡迴輔導班每滿2班折算1班。
二、每週授課節數之班級數不含特教班計算,導師每週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教師不得兼任人事、會計人員,業務應以職員兼辦為原則。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基本授課節數依導師授課節數酌減4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之情事,如須酌減授課節數,須先經課程發展會議討論及校務會議表決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變更情形函報本府核准後方可實施,其基本授課節數則從授課節數表中核實扣減。
六、英語共聘教師每週上課節數以20節為原則。
七、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每校得至少聘任一人,至多不得超過總編制員額的八分之ㄧ,聘任兼課、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以充實各領域師資。
八、學校每短聘一位編制內教師,每週至多可申請30節鐘點費,聘任兼課、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惟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每人每週不得超過20節。
九、本表自101年1月起實施,因授課節數係配合「教師課稅後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及「教育部辦理國小增置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來源規劃,若經費來源有所更動,將視情況調整授課節數。
十、各校設有藝術才能班者得增設藝術才能組長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