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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6-06-07 | 點閱數: 853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一0五年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四00二二五六五號函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公保字第一0四一0六0三五二號函。

二、目的: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提昇行政效能,積極促進維護本縣公教人員身心健康。

三、補助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年滿四十歲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

四、檢查次數:

(一)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每年辦理一次。

(二)其餘人員每人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限。

五、檢查經費:

(一)每人檢查費用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其餘人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不足部分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二)本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預算額度內勻支。以上編列經費係屬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六、核定名額

(一)每年檢查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學校四十歲以上之檢查對象二分之一為限,以年齡長幼排定優先順序或依申請先後排定順序,額滿為止;未及提出申請或已超出當年預算人數者,請於次年度再提出申請。

(二)如年度申請且核定受檢人員,因故無法於原申請日期受檢者,應於事後通知人事單位取消申請,以免影響其他有意申請者之權益。

七、受檢時注意事項: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並配合國民健康署補助實施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需要,請參加本方案健檢人員,注意以下事項,以免引致紛爭:

(一)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二)所選擇之健檢方案如包含與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相同項目,醫療院所將於受檢人健保卡註記已利用國民健康署補助之成健或癌篩。

(三)為利醫療院所查核及辦理受檢人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之事宜,請配合提供健保卡。

(四)檢查項目得個人體質、年齡及健康狀況等視情況酌作篩選,惟超過金額自行付擔。

八、受理健檢之醫療院所:

(一)健檢相關資訊請至公務福利e化平台(http://eserver.dgpa.gov.tw)查詢。

(二)本縣特約醫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玉里慈濟醫院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及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提供公務人員健檢方案供受檢人彈性選擇。(詳如本縣健康檢查特約醫院一覽表)

(三)請符合資格並有意願之同仁自由選擇上述健檢醫院或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上開醫療醫構名單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九、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期間:二月一日起向原服務機關學校之人事單位填具健康檢查申請表並由各機關學校依本計畫第六點之原則核定名額。

(二)檢查期間:各機關學校核定後,請受檢人於當年度二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選擇符合規定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前往檢查。

(三)核銷程序:請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向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十、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十一、未滿四十歲之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每二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十二、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