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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月英 - 總務處 | 2016-06-02 | 點閱數: 2140

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函送有關「公共標示常用符碼設計參考指引」一書之參考使用事宜,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發會105年5月26日發社字第1051300671號書函辦理
二、旨述符碼設計參考指引一書係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93年編製,並以93年12月1日會地字第28172號書函送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參考,以營造國際友善環境。
三、鑒於旨揭參考本指引編製已逾11年,提供之符碼內容及種類已無法涵蓋新興場所及設施標示之需,亦有部分已不合

      時宜,如當初設計之親子洗手間(第53頁)、育嬰室(第54頁)、請勿使用嬰兒車(第76頁)等符碼,涉及性別刻

    板印象,不宜再援用;另部分雙語標示牌製作範例,因英文字體比例過小,不易辨識等情形,亦有配合實際情形酌

    作調整之處。
四、有關符碼標示之使用,請各機關(單位)視環境或需求參考應用,並依實際狀況做必要調整;另亦可自行設計,或至

      網站搜尋及參考國際常用符碼,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之國際標準ISO 7001:2007提供多面向符碼供付費下載,以及美國平面設計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GraphicAr

     ts, AIGA)提供常用且免付費之符碼資源等。
五、另考量符碼設計參考指引係供參考,各機關(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設計,或可參考國際符碼設計資源等,爰該指引自

      即日起不再於國發會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