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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訪客 - 訓導組 | 2019-06-26 | 點閱數: 577
一、 依據10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 旨揭比賽與前一學年度差異較大者如下:
(一) 108學年度本比賽繪畫類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新增試辦決賽現場創作(簡章詳如要點附件二)
(二) 為求比賽之公平公正,請加強宣導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務必遵守參賽規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有抄襲、代筆等違反比賽規則之情事。
(三) 本要點之第伍點第二項第六款決賽評審過程:新增繪畫類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複選說明,並訂定「10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繪畫類國小高年級普通班組決賽現場創作試辦簡章」。
(四) 本要點之第陸點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考量定義模糊問題,刪除國小組「參賽作品須為學校課程學習及創作之作品」文字。
(五) 本要點之第陸點注意事項第九款:報名表指導教師欄位,若無校內指導教師,修正填「無」。
(六) 本要點第捌點第六款:為符應報名附表已具有參賽學生親自簽名欄位,爰新增要點中參賽學生應簽名之規定。
(七) 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修正保證書送件單位名稱。
(八) 作品黏貼附表,指導老師簽名欄位,修正為「學校指導老師」;作者簽名欄位,修正為「參賽學生親簽」。
三、 請各校於108年10月1日(星期二)起至10月3日(星期四)止,檢附作品、作品數量統計表及送件清冊親送或寄達中原國民小學(花蓮市中原路531號);為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各組取得前三名決賽權之作品,需參加10月19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中原國小現場書寫比賽。
四、 各校參加比賽之組別及類別請參閱旨揭要點辦理,初賽評選作品錄取前6名,參賽及指導老師由本府頒發獎狀,惟指導老師如同時指導2名以上學生均獲獎者,以核發指導獎狀1紙為原則;另視作品程度各取十分之一列入佳作為原則,發給參賽者獎狀。
五、 請以「校」為單位,初賽入選前6名作品,自行取回裱裝,於10月23日(星期三)前交回中原國民小學,再集中打包參加決賽。縣初賽未得獎作品(含佳作)如需退件,請於11月14日、15日至中原國民小學領回,逾期未領回作品由本府逕行處理。
六、 旨揭要點可逕自本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官網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最新消息或「實施要點」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