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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6-05-24 | 點閱數: 125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9450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522號函。2、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

 

主旨: 有關教育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釋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案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52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旨揭教育部函各1份)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