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沛晴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 分機360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800794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體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案,請轉知貴校教師相關訊息,並請貴校擇優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 |
二、 | 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履歷表(如附件)請於108年5月20日前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