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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9-04-24 | 點閱數: 51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沛晴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 分機360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8007941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函轉教育部體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案,請轉知貴校教師相關訊息,並請貴校擇優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
二、 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履歷表(如附件)請於108年5月20日前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