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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志宏 - 人事 | 2017-08-30 | 點閱數: 85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傳真:03-8222605
電話:03-8222944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601631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如文。

 

主旨: 106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將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轉知申報義務人於106年9月12日至9月30日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授權,請查照。
說明:  
一、 為提升財產申報之便捷性,106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旨揭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規劃時程(如附件1)及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 授權期間:自106年9月12日至9月30日止。
(二) 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後,始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配偶若無自然人憑證另可採紙本授權,紙本授權書經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將正本送交受理政風機構登打授權資料。
(三)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6年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6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四) 因應不同授權需求,本次監察院開放申報人授權期間自106年9月15日至10月5日止,開始下載財產資料日期同為106年12月5日,並已開放配偶使用紙本授權,併予敘明。。
(五) 檢附「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應注意事項」及「財產資料授權及下載操作說明」資料各1份(如附件2、3)。
二、 以上述方式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一) 申報類別:限定期申報。
(二) 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11月1日之財產資料,故申報時請以11月1日為申報日,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日,請自行查詢財產資料。
(三) 授權範圍:
1、 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若有無法透過平台取得財產之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據實申報:
(1) 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2) 本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尚未加入查詢平台,申報人需自行補登存摺查詢後申報。
(3) 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申報。
2、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係基於服務立場辦理授權事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三、 申報人下載及操作申報軟體如有疑問,請多利用法務部公職人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之客服專線:(02)7735-2811、客服服務傳真:(02)7737-0861、客服服務電子郵件信箱:moj@tradevan.com.tw進行諮詢。
四、 本文附件超過電子交換允許大小,本案相關附件電子檔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 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副本: 本府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