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03-8462860 分機228 傳真:03-8462776 |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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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9012573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地方政府職務再設計聯繫窗口 (1090125730_ATTACH1.pdf) |
主旨: | 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本府社會處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075號函辦理。 |
二、 |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第1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2項)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第3項)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37條第1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33條第2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
三、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業依上開規定訂有「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學校及教師如有相關需求,請妥善利用相關資源向本府社會處諮詢職務再設計服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務再設計網站網址: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社會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