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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環境教育 / 2024-10-14 / 點閱數: 15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李述奇
電話:03-8462860分機306
傳真:03-8462790
電子信箱:suya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13020120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550000A_1130201200_ATTACH1.pdf、376550000A_1130201200_ATTACH2.pdf)

 

主旨: 檢送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100217號函辦理。
二、 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
三、 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https://airtw.moenv.gov.tw/cht/Information/Standard/AirQualityIndicator.aspx),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四、 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承辦人周文安,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