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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措施(1131223)

人事專區 / 2025-01-07 / 點閱數: 492

1131223修正:

修正說明:

(1)修正第4點第2款:配合人總處建置「 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 」上線使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2月11日總處綜字第11310021872號函有關一條鞭人員規定,配套修正處置措施。

(2)修正第4點第3款:依據花蓮縣政府府內分工增列承辦單位補充。

(3)修正第7點第1款及第2款:配合縮短研判案件受理時效至10日內,縮短前期作業時間。

(4)修正第11點:配合中央規定一個月內完成調查結案,縮短結案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