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13年5月16日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配合修正內容調整相關規定。
修正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五款及第六款,理由分別為樽節預算支用,搭乘鐵路車輛以一般車廂為原則,僅限制因公帶隊或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活動等事由,交通費得照駕駛自用汽(機)車規定辦支。其餘除有窒礙難行,應事前簽准始得照支。
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自113年8月27日起生效,生效日以前已發生出差事實,仍得照原規定辦理。附表部分暫時併列兩種版本,並於附表右上方註記(停止)適用時效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逕行公告唯一適用版本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