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1日臺教社(一)字第1120078742號函辦理。 |
二、該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族群,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敬請協助廣為宣導,以強化學生及高齡者對於強制險之認識。 |
四、 | 旨揭宣導短片,可至該基金網站(路徑:首頁/教育宣導/多媒體宣導,網址https://www.mvacf.org.tw/Media)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