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說明如下: |
(一)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第1項明定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調查,有關調查報告之作成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 |
(二) | 次查本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如下: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三) | 又查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另查本法第46條規定略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四) | 綜上,有關學生於校內權益遭受侵害時,相關行政程序或程序終結後能行使之權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除有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外,學校不得拒絕,以保障其權益。 |
(五) | 另教育部國教署也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54條之1修正,刻正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中增訂申訴人及再申訴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