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7月25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60022471號函辦理。 |
二、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於103年5月28日修正發布,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
三、 | 旨揭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辦理,授證檢定報名第二梯次自106年7月25日起至8月14日止。請踴躍報名,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
四、 | 因紙本資料龐大,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http://public.hlc.edu.tw/index.asp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處務公告編號48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