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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古小珍 - 訓導組 | 2024-10-07 | 點閱數: 152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 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 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 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二)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 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 。

(三)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 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 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2,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 (etomidate),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 癮或可能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 意,相關報導導:https://www.setn.com/News.aspx? NewsID=1440924&From=Search&Key=%E9%9B%BB%E5%AD%90% E7%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