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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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801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公函。 |
主旨: | 有關介聘至桃園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倘成功調入應知悉事項,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欲申請105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服務者,宜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4月27日桃教小字第1050031815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經本(105)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該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
(一) | 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
(二) | 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經該市教育局同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