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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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卓溪鄉卓樂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0602051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獎勵要點。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訂定「教育部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要點」,請貴校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38295C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培育具有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人員,建立其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獎勵制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爰訂定旨揭要點(如附件)。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